李东芗与舟山渔业

时间:2018年09月17日 00:00  作者:  点击:

民国七年(1918年)1月,定海创办了中国第一所渔业技术传习所及渔业试验场。渔业技术传习所面向全省招生,中国渔捞业的老前辈李东芗(1879~1953年)是第一任所长兼场长。

李东芗,江苏崇明(今上海市崇明县)人,学名李士襄,以字行。

渔业技术传习所创办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受张謇资助,李东芗赴日本农商省东京水产讲习所渔捞科学习,清宣统三年(1911年)毕业回国。民国元年(1912年),李东芗任农林部渔牧司技正,受命筹划水产行政管理诸事。民国四年(1915年)1月1日,农商部批准李东芗任江苏省立水产学校渔捞科主任。民国五年(1916年)1月,校长张镠病假,渔捞科主任李东芗代理校务。

李东芗代理校务后,9月,组织江苏省立水产学校制造科三年级学生赴宁波、舟山调查。民国六年(1917年)4月,制造科三年级学生赴宁波、舟山等地调查。 5月,渔捞科三年级学生乘“淞航号”赴衢山一带渔场实习。10~11月渔捞科三年级学生乘“淞航号”船赴泗礁调查渔场。

民国七年(1918年)1月,江苏省立水产学校渔捞科主任李东芗受命去定海创办中国第一所渔业技术传习所及渔业试验场,李任所长兼场长。分期分批召集渔民进行技术训练,并从事试验改进渔捞方法,历时达八年。

舟山渔场成培训基地

李东芗到定海后将定海渔业传习所设在旧学宫,并开始招收甬、温、台和舟山籍的学员,还购置了“表海”号渔轮,以供传习生进行实习,渔业试验场办在南郊大校场。农商部为此颁布《定海渔业技术传习所传习规程》和《定海渔业技术传习所办事细则》,规定其以“传授渔业技术,改良渔具渔法”为宗旨。

李东芗在定海任职后,也为江苏省立水产学校提供了便利,把舟山渔场当作了该校学生的培训基地。

民国八年(1919年)2月,校长张镠亲率教职员工赴泗礁、马迹山等渔场调查。5~6月,张镠又率该校三年级学生赴马迹山渔场实习。11月,渔捞科三年级学生乘“淞航号”赴马迹山渔场实习。民国九年(1920年)3月,渔捞科三年级学生乘“淞航号”赴舟山实习。5~6月,张镠偕教职员工率本科三年级学生赴马迹山渔场实习。12月,渔捞科二年级学生乘“淞航号”赴浙江嵊山渔场实习。民国十年(1921年)5~6月,校长张镠又偕教职员工率三年级学生赴岱山渔场实习。11月 ,渔捞科学生赴嵊山渔场实习。

日本侵渔事件频发

民国17年(1928年),日本长崎海产株式会社渔业部长加藤和横滨水族馆馆长平田包定到上海活动,以筹设水族馆名义对中国东南渔业经济资料进行调查收集并制订侵渔计划。

民国19年(1930年),李在南京事业部任职,时有日本渔轮侵入长江口及江浙沿海捕鱼,日本“博多丸”等20余艘渔轮在花鸟、嵊山渔场滥行捕捞,在上海销售渔获物,并以上海港为日渔轮停泊基地,严重侵犯我国主权。日军一艘兵舰率领成批日本渔轮,侵入临洪口、秦山东一带捕鱼。当年,日本渔轮入上海港达172艘次之多。民国20年(1931年)春,日本渔轮200余艘侵入舟山渔场捕鱼。在民国17年~民国20年7月间,平均每年被侵渔业经济损失在84万元左右。

浙江等沿海地方政府、渔业团体及上海市海员总会、上海市商会、吴淞水产学校同学会等纷纷致电国民政府,要求制止日本侵渔。

与日方交涉,坦然置之

李东芗专职承办此案,鉴于我国当时尚未正式划定领海界线,未与外国签订渔业协定,遂用当时我国关于禁止百吨以下外国轮船航行于我国岸海域侵与外洋之间的规定。

民国20年(1931年)3月,国民政府财政部提出取缔日轮侵渔议案,决定由实业、财政、海军三部办理此案,禁止日渔轮来我国港口。财政部则着令海关,此后凡非正式商船,确从外国口岸运来的盐鲜鱼货,而无提单足以证明的,不得视为商品,一律禁止报关起岸。

取缔令一下,日本大使立即到国民政府实业部交涉,表示强烈抗议,当时由李东芗出面周旋。当日方在与李交涉时,得知李曾受过日本教育,不禁拍案斥李忘本,李东芗坦然置之无惧色,答以:“贵我双方立场不同,各为本国但公理只有一条,请其鉴谅。 ”

李东芗承办此事后,于18年后(1948年)发表的一篇专论日本侵渔的文章有这样一段描述:“回忆民国二十年笔者向暴日交涉侵渔,当时被不平等条约重重束缚,暴日之凶焰万丈,威吓压迫,不可理喻,其艰苦困难,有非言语所可形容者。 ”

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35年(1946年)8月,由李东芗、侯朝海等发起,在上海组成江苏省立水产学校复校委员会,发起募捐筹款,觅址谋划复校。是年,国民政府农林部渔业善后物资管理处接受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一批渔业物资,设置渔业技术人员训练委员会和渔业技术人员训练所。渔训所为实施训练的行政部门,其正副所长由渔管处正副处长兼,由专职教务长李东芗主持日常工作。渔训所下设渔捞科、制造科,有专职工作人员10余人,教师全部聘任。

撰文维护中国渔权

当日本在战后重返中国沿海侵渔时,国内渔业界人士深感不安,上海渔业界人士纷纷致函《新闻报》《大公报》陈述反对意见,要求政府公布禁渔区和采取措施,以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李东芗撰《为制止日本侵渔案告国人》:“我们要求政府,立即采取措施,仿照美国办法,公布我国领海外的专用渔区,配备监视船,公布惩办侵渔法令。”

民国36年12月22日,在佘山东南海面铁壳日轮“德广丸15号”在捕鱼。23日,佘山东北渔场有日本铁壳渔轮10余艘在捕鱼。26日,“东京丸”、“鲸丸”、“野树丸”等铁壳日轮5艘在长江口外海礁东南海面捕鱼。

民国37年,中国海军即采取强硬手段,派“中建”舰前往缉捕,所录口供50余件,确属日轮有计划侵渔,侵犯中国渔权,后经江浙区海洋渔业督导处、海军第一军区司令部、社会局、警察局等有关机关开庭审讯,查明侵渔属实。

时年,国民政府公布《日本渔船越界捕鱼处理办法》,规定:(1)日本捕鱼区域在对日和约未签订前,应以驻日《盟军总部》所规定的范围为标准,其逾越该项范围而向中国方向捕鱼,以越界捕鱼论;(2)凡越界捕鱼的日本渔船、渔具、渔获物应予没收,其船长、船员驱逐出境;(3)越界捕鱼的日本渔船经缉捕后,由当地最高渔业主管官署会同缉捕机关调查询明后,应做成处分书,处分书应予宣布后交付越界的日本渔船船长,并报农林部备案。

根据核定之办法,船货予以没收,被俘人员由警察局驱逐出境。当年10月28日,日轮“蛭子丸”又侵入舟山洋面捕鱼,被上海渔管处“渔平”轮拘获,根据判处“云仙丸22号”先例,船货没收,人员驱逐出境。

解放后,李东芗在华东军政委员会水产局任计划处处长。 1953年6月,因突发脑溢血,逝世于上海华东医院,时年65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