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左传》和《国语》称之为“甬东”或“甬句东”,即“会稽句章县东海中州”。秦汉至隋,定海属会稽郡句章县。唐武德四年(公元621年)属鄞州地,八年(公元625年)属?县地。是时,废鄞州为?县,并隶越州。唐玄宗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始置翁山县,属明州。这是舟山群岛自新石器时代有人类居住以来建县置官之始。
唐代,翁山县建制按中下县规格,应设县令一名。县令之职,在于敦导地方风纪,劝民农桑,征收赋税,兴修水利,抚恤孤穷,躬亲狱讼,维持治安,是所谓“亲民”之官。另设县丞一名,主簿一人,录事一人,县尉一人,司产佐三人,司法佐三人,典狱八人,问事四人,日直八人。县以下为乡、里、保、邻。唐时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邻为保。乡置耆老一人,亦称“父老”。
唐开元二十六年(738)置翁山县。大历六年(771),上述官设名目当已纳入地方官吏员序列。废县后,据定海厅志所记,仅存蓬莱、安期、富都三乡,为“主斗讼盗税课之事”,朝廷曾采纳浙东观察使薛戎的建议,设置“尉”职。
翁山建县后,货币流通按唐时法规通用“开元通宝”钱。此时,商业开始兴旺。这可从定海的城北、白泉、皋泄、长白等地出土的唐“开元通宝”钱得以证实。可是翁山县建立33年后,即唐“安史之乱”之后,由于发生了袁晁农民起义,朝廷以翁山之地窝藏“叛逆”之由,遂废翁山县而移治鄞(见康熙《定海县志·沿革》)。
翁山废县达302年。直到宋神宗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定海恢复县治,更名“昌国”,才又设官治理。宋代的地方官员的设置基本上沿袭唐制,但也略有差异。宋时昌国县设县令(又称知县事),县令下置县丞、县尉、主簿等官。县丞主管常平、坑冶、农田、市易、山泽等事。县以下设立镇、寨。在地形险要处设山寨和水寨,如沈家门设水寨。寨设寨官,又叫知寨。
由于定海重新建县是在王安石变法之后,所以当时普遍推行了“保甲法”。保甲法以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是时,流通货币是从明州领取,按人口而定。定海百姓以海涂、捕捞、晒盐为主,进行经济流通。
元代之初,定海仍以“昌国”名县。至元十五年(公元1278年)二月,朝廷谓海道险要,昌国便升县为州,隶于明州(宁波)庆元路。州设达鲁花赤、知州、同知、判官、巡捕司(判官兼)、僧正司、盐司(正副各一员)、医提领所。盐场,时置管句,每场各三员。至元十七年(1280年),复置县隶於州,设县尹、县丞、主簿、廷尉、典史等官职。在县以下建村社、里甲。五十家编为一社,设社长;村社以下有里甲,二十户编为一甲,甲有甲主,甲主的衣食由所属村民供给(见《昌国州图志·沿革》)但在社长之上,另有蒙古族提点官进行监督,特别是派遣蒙古军队时,名义上是与民共同编社,实际上是进行军事控制。二十七年(1290年),县仍废,止单州焉。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朝廷议汰冗官,遂以东江属正监,高亭属岱山,隶浙东盐使司。元贞元年(1295年),废各道盐使,改场为司,置司令、司丞、管句各一员,铸从七品印,以重其事。另有仓局,设仓使一人。尚有学官一员,谓之“山长”。时昌国州下不设县。
元代昌国州的货币和民间使用的钱币数量较少,舟山出土发现的有“至元通宝”、“至正通宝”钱。元钱铸蒙汉文字,蒙文钱俗称巴思巴文钱。
元代货币行使兑换纸币,一度废止铜钱。据《大德昌国州图志》载:“大德元年(公元1297年)曾颁发昌国州百姓每户历书一份,领大历(年历)户缴‘中统交钞’五百文;领小历(月历)户缴‘中统交钞’五十文,以此称之为‘历本钱’。是年,定海米价每升60文,领一份年历要花近一斗米的高价,实质上是官府对百姓的硬性摊派和变相的剥削掠夺。
明初改路为府,府下设州县。明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以昌国州复为县,隶明州府。十二年(1379年),先於县开设昌国守御千户所,至是易为卫。二十年(1387年),移置昌国卫於象山县三都海口东门。昌国县设知县,知县属官有县丞、主薄、典史、教谕、军正、巡检司、驿丞、税课司、库使。武职,明隆庆年间始设参将。
明初,朝廷铸行“洪武通宝”新钱,数量之大超列前朝。据《定海县志》载:“曾致洪武钱数十万输往日本”可见当时的洪武钱之多,昌国县民间流通货币是由浙江地方铸造,而不是朝廷下拨。明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废昌国县时,只留547户、8085人,其余岛民被驱迁内陆,昌国县城垣尽毁,千年经营,废于一旦。(《辞海》104页“迁海令”)。
时隔301年,清康熙二十七年(公元1688年)舟山设定海县,属浙江宁绍台道。原定海县改名镇海县。其时,定海设知县一人(正七品),管理全县。属下有县丞一人、主薄一人、典史一人,训导、放谕、巡检各一人;此外还设有驿丞、税课、河泊、闸官等官职。县内设有“三班六房”——即皂班、捕班、壮班、吏房、礼房、户房、兵房、刑房、工房。清代时还增设管理僧、道的机构与官员,这些官员一般由僧人与道士担任。武职,康熙二十四年始设总兵一员,游击、都司、守备若干名。
鸦片战争后,定海由县改升为直隶厅,知县改为署厅同知事。下有典史,后将典史改为定海厅同知司狱,有巡检、司狱、教谕、训导等官4名。
是时,流通货币以银为末,以钱为本,银两、铜钱兼用。在流通领域,大数用银,小数为钱,银与钱的比价规定为:一两银换一千个铜钱。清中后期,外国银洋进入货币流通。
当时定海使用的货币除朝廷颁发的银两、铜钱之外,西方本洋(西班牙银元)、鹰洋(墨西哥银元)、站洋(英国银元)、马钱(荷兰银元)以及日本龙洋、美国银元等都在定海市面上流通。
清代,定海官员一年俸银:知县正七品27.4两白银,俸米45石。县丞正八品24.3两白银,俸米40石。主薄正九品21.5两白银,俸米33石。巡检从九品19.8两白银,俸米31石。武官绿营从提督始一年俸银二千两,总兵一千五百两,参将五百两,游击四百两,都司二百六十两,守备二百两,千总一百二十两,把总九十两,在外武官不支俸米,只领俸银。清时定海使用的方孔铜钱,则由浙江宝浙局铸造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