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晚期,吴国与越国为争霸于世,经常发生战争。公元前494年,越为吴所败。作为人质的越王勾践,卧薪尝胆,发愤图强,终于在公元前473年翦灭了强大的吴国。其时,越王勾践欲将吴王夫差安置在甬东(今浙江定海)。对于这一段历史,《国语》、《吴越春秋》等古籍多有记载。《国语·吴语》曰:“寡人(越王勾践自称)其达王(指吴王夫差)於甬句东,夫妇三百,唯王所安,以没王年。 ”《吴越春秋·勾践伐吴外传第十》亦云:“勾践怜之,使令入谓吴王曰:‘吾置君於甬东,给君夫妇三百余家,以没王世,可否? ’”
勾践将夫差安置在甬东,其待遇如夫差所言:“吾请献句甬东(句,句章。甬,甬江。甬东,甬江之东)之地,吾与君为二君乎!’”韦昭注:“待之若二君。”《礼记》:“未卜之日称二君。 ”所谓“二君”,即是“次君”或“副君”而已。作为亡国之君的夫差,名分是“副君”,其终身待遇是“君百家”,或言“君三百家”、“给君夫妇三百余家”。
关于“封君”问题。春秋时期,列国所实行的是周一统的封君封邑制,而到战国时代,封君制与郡县制相辅而行。有学者说,战国时代,只有齐国始终没有设郡。言下之义,吴、越两国也实行了郡县制。余以为,即便是,实行郡县制对于越国来说,那也是勾践复国之后的事。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即依“君百家”,“以没王世”而言,勾践对夫差的安置方法,实行的是不完全的“封君制”,与春秋之前的封君采邑制已有所不同。以前,封君封国封邑是世袭的,而到了战国,诸侯、卿大夫之所封食邑地则不是完全世袭的。若是封邑对象失官与死后,其封国食邑相应失去(见《战国策·赵策》、《史记·穰侯列传》)。所以,勾践谓“二君”、“没王世”并不是信口开河,而是有所据。“没王世”即是“没王之世”。“没世”者,终身、一辈子也。勾践所承诺的只是以“三百家”养夫差一辈子。夫差过世,其“三百家”食采地自然收回。
关于“三百家”问题。在古代,享受“三百家”,是大夫、侯爵的待遇。按古制,凡有封邑(邑有多解。西周,大邑曰国。京城曰邑。春秋战国卿大夫封地曰邑。汉代,县曰邑)者,称“邑大夫”。邑大夫所封食采地,一般为邑“三百家”。郑玄曰:“诸候之大夫邑有三百户之制。 ”又曰:“三百家,齐人大夫之制。 ”《论语》:“夺伯氏骈邑三百”,孔注:“伯氏食邑三百家。 ”春秋战国时,诸列国多采齐人之制。即使到了三国,仍见此古制之痕迹,如《三国志·魏志·任峻》称:“太祖以峻功高,乃胡封为都亭侯,邑三百户,迁长水校尉。 ”
封邑或言食采地既有“三百家”之制,则“一家”又作何解?据考,古称“一夫一妇”为一家。《传》:“一夫之居曰廛。”“一夫”者,成年男子之谓。清·孙诒让说:“户以一夫一妇为率,所谓夫家也。 ”清·马瑞辰亦说:“《国语·吴语》:‘寡人其达王於句甬东,夫妇三百。’亦是三百家。有夫有妇然后为家,此《传》只言‘一夫’者,言夫以该妇也。 ”
夫差有“君三百家”之封,乃是说夫差可以享受甬东三百家之税。《诗·魏风·伐檀》云:“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稼穑:播种曰稼,收获曰穑。胡:为甚。廛,音蝉。《说文》:廛,一亩半,一家之居。有说“一家占二亩半为居者。 ”)兮? ”孙诒让说:“《诗》所云‘三百廛兮’者,自是三百家之税。”《正义》引“遂人(《周礼·天官·遂人》)”曰:“夫一廛,田百亩”。马瑞辰称:《正义》所指“即是三百家,亦指下大夫采地之制言之。《诗》二章“三百亿”、三章“三百囷(囷:园形的谷仓。可引伸为收获物)”,皆承上“三百廛”而言,谓三百家所取之意,三百家所取之囷,变文以协韵耳。”汉·扬子亦云:“有田一廛,谓百亩之居也。 ”扬雄亦说“百亩”即是“三百家”,与马瑞辰所云同一意思。古代称“百”,含“三百”之义。《史记·越王勾践世家》:“吾置王甬东,君百家。”唐·司马贞《索隐》注曰:“《国语》云‘与之夫妇三百’是也。 ”按上所引,所谓“三百廛”,即是“三百家”之税。其税所指,正如《周礼·王制》所言:“市,廛而不税。 ”其注曰:“廛,市物邸舍,税其舍不税其物。 ”郑玄也谓“廛”即“城邑之居”,亦即《孟子》所云“五亩之宅,树之以桑麻者也。 ”春秋时,民以“一廛”而居,被视为“施仁政”之举。所以,一位研究神农氏学说的名叫许行的人对滕文公说“愿受一廛而为氓。 ”(语引《孟子·滕文公上》。氓:段玉裁《说文》注云:“自他归往之民则谓之氓,故从字从民亡。 ”也曰:“野民曰氓。 ”)
上述“三百家”之制、“三百家之税”之说,春秋战国时期(亦称东周时期)在诸侯国之间是通行的。虽然各诸侯国有所改革,但当时的吴、越在形式上仍是周王朝的名义下的诸侯国,其制度所取仍是周国之制。越败吴,吴王对越王说:“君若不忘周室,而为弊邑宸宇,亦寡人之愿也。 ”在这里,吴王提醒越王应不忘“周室之义”。事实上,越灭吴后,越王勾践仍按以往处理宗主国与诸侯国关系的惯例行事,并“致贡於周”(见《吴越春秋》)。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所谓“三百家”之税,实际是一种“地租”概念。郑玄注《考工记·匠人》“田首倍之”之“田”,曰:“一夫之所佃百亩。 ”可见“廛”也是一夫所耕百亩之田(《新唐书·突厥传》:“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为地利不尽,更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 ”),可引申为一夫所耕之田的收获物。所以,贾公彦认为:“《诗》所云三百廛兮,自是三百家之税,故亦廛表税也。 ”孔颖达亦谓“取禾三百廛”就是“取三百夫之田谷”。这个“税”,在今经济学上被称之为“租”,是被物化了的劳役地租。占有“地租”,是诸侯、邑大夫在其食采地上的特权。《墨子》:“以其常正(正,“征”也),收其租税”,“以其常役,修其城郭。”《荀子》也说有“田野之税”。商鞅变法后,秦国还实行“户税”和“口税”。其税之重,农夫不堪忍受。北宋·苏洵在《田制》中说:“周公之制,园廛(用篱笆围起来种植蔬菜或果木的地方称“园”。廛,此处指店铺占用的土地)二十而税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稍、甸、县、都皆无过十二。漆林之征(指漆树林所征收的税率),二十而五。盖周之盛时期,其尤重者,至四分而取一;其次者,乃五而取一;然后以次而轻,始至于十一,而又有轻者也。 ”他还说:“周之时用井田。井田废,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 ”“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于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于穷饿而无告。 ”无怪乎孟子在当时就一针见血地抨击道:“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 ”至战国时,有自耕家与奴隶,自耕家固然要纳税,奴隶更不待言,其所收成,几乎全部为奴隶主所占有。宋·陈舜俞在《厚生》中举秦国之例说:“秦之民屯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足以亡秦矣。 ”假若吴王夫差真到甬东,享受的便是“鞭笞驱役”、盘剥“三百家”的奴隶主特权。
越王勾践赐夫差甬东“三百家”,夫差若是委曲求全,蒙羞前往甬东苟且一生,甬东则成之海中一“邑”。余以为,按勾践对“甬东”熟悉程度,按《越绝书》屡言“外越”与“内越”的表述,甬东之地早已开发,甬东之“岛夷”也不止“三百家”。而且计于“安全”,勾践也不会允准夫差自带其下属“三百家”前往甬东。所以,给“三百家”,当是甬东岛民三百家。然而,夫差并未泛海甬东。因为,栖身越地甬东,犹如“囚身牢笼”。对于“失灭宗庙社稷”的亡国之君夫差来说,所企望的“保姑胥(即姑苏,今之苏州古称),暂栖身,以誓复国”的美梦完全破灭。正如夫差自言:“天降祸於吴国,不在前后,正孤之身,失灭宗庙社稷者。吴之土地民臣,越既有之,孤老矣,不能事君。 ”遂伏剑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