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外籍船舶船员携带绿海龟壳入境被处罚

时间:2019年12月20日 09:20  作者:  点击:

携带国家禁止进境物品进境,未向海关申报,近日,宁德海关对违反国家法规的吴某,实施了行政处罚,没收其在境外购买的绿海龟壳。
  
     据介绍,吴某是巴拿马籍船舶“前进”轮上的广东籍船员,他在船舶停靠菲律宾苏里高港时,以10美元的价格向当地工人购买了1个海龟壳。今年8月31日,“前进”轮停靠在福安市青拓码头13#泊位,吴某申请办理离船手续;9月1日,宁德海关监管科派出关员,对吴某的行李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海龟壳1件,而吴某并未向海关申报。

“经司法鉴定,该物品为绿海龟亲体背甲制品,重量730克,绿海龟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II级重点保护物种,海龟科所有物种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物品。”宁德海关工作人员介绍,吴某携带国家禁止进境物品进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构成违规。近日,宁德海关向吴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涉案的绿海龟亲体背甲制品1件。

了解到,今年以来,宁德海关对来自东南亚的外轮开展登轮检查时,在入境船员行李物品中,还查获未经申报的非洲象牙梳子1把,净重31g。宁德海关提醒广大进出境人员,象牙、玳瑁、绿海龟及其制品等虽被附会了“收藏”价值或“保健”功能,但均被列为限制进境的珍贵动物制品和禁止出境物品。携带、邮寄、托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出入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事先申请核发准予进出口许可证件,并向进出境海关申报。随意携带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的,一旦被海关查获,当事人轻则收到行政处罚,重则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