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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咨询2018-2019(3)

时间:2019年07月02日 08:56  作者:  点击:

海淘族有福利!跨境电商清单、税收优惠额度有变化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网        更新时间:2018-12-04

11月30日,备受关注的跨境电商调整政策来了!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交易限额,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另外,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发布!新增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63个税目商品,以后通过跨境电商“买买买”进口商品有更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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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葡萄汽酒等63个商品

此次政策调整颇受关注的一大亮点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扩容。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部分商品被纳入清单,增加了葡萄汽酒、麦芽酿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个税目商品,调整后的清单共1321个税目。原来公布的两批清单实施之日作废。

财政部表示,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务与经济合作学系主任、国际商务研究中心主任王健认为,此次清单扩容和年度消费额度的提升,不仅满足消费升级的需要,同时还会将国人去海外的购物消费拉回国内。

单次购买5000元内享税收优惠

享受税收优惠的商品交易限额提高,是跨境电商政策的调整是另一大亮点。

单次交易限值由以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机调高。也就是说,如果你一年购买的清单内的进口商品超26000元后,不能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有一种情况,即便交易额在年度上限内,也不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单次交易限值超过5000元,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这种情况可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但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

限额内就不需要交税?一些消费者疑问,“如果我每年跨境电商平台上买商品很少,完全在政策调整后的2.6万元范围内,还需交税吗?要交多少税?”

答案是,需要交税!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即,免的是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依然得交,只是清单内商品按照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举个例子,某跨境电商平台显示“新西兰进口 a2 Platinum 白金版婴幼儿奶粉 3段(1-3岁) 900g/罐”售价218元,平台显示进口税预计24.42元,这是怎么算出来的?

简单来计算,218元(商品价格)*16%(一般贸易增值税税率)*70%=24.416元。(注:目前很多商品消费税为0)

个人代购何去何从?

有延续,也有变化。跨境电商政策调整除了清单扩容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提高外,还明确已经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再次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基本对跨境电商行业不会产生新的影响。

“不过对个人代购或会产生一定影响。”曹磊说,“以公司为单位运作的个人代购公司明显是违法的,本来就处于灰色地带,以后运作更难。”

那个人或者“背包客”代购呢?例如,目前存有大量个人代购的C2C跨境电商平台洋码头,商品售价基本都是含税,关税等由卖家承担,但具体卖家如何通关,卖家再如何寻找买主,那就“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

海外直邮、保税,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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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有熟人,我让外国朋友买了直邮给我;或我直接在C2C电商平台买,税是不是可少一点?”这其实涉及到跨境电商的两个模式,也是网友经常问的问题:我在跨境电商平台上买东西,到底海外直邮好还是保税好?

海外直邮是入关时申报为个人物品,根据物品种类不同,对应不同的行邮税税率。保税模式电商平台用的较多,就是提前备货到保税仓,消费者下单后,根据消费者提交的个人信息再清关。

两个模式在交税上,哪个更划算,这个没有标准答案,因为不同的商品税收税率也不一样。个人直邮的方式,需要缴纳行邮税,税率分别为15%、30%、60%。这个数值大于一般跨境电商商品税率(16%*70%=11.2%)。

例如,原来的服装要收20%的行邮税,但2016年跨境电商税收政策执行后可走保税模式,现在可以按照11.2%的税率征收,显然是交税更少了。

跨境电商新政引外流的“钱袋子”回国 消费者在国内即可享受到海外商品质量与价格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网        更新时间:2018-12-04

日前,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同时,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杭州等15个城市,再扩大到北京、沈阳、厦门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

“跨境电商网络零售进口的进一步放开,让消费者在国内就能够享受到海外的商品质量和价格。”对于这一跨境电商新政,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APEC跨境电商创新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健表示,在某种程度上适应了国内消费升级的需要,同时还将海外的购物需求拉回了国内。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11月22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的监管方案已经过国务院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方案出台以后,商务部将密切跟踪政策运行的情况,根据需要及时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并将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印发监管方案,做好组织实施。

据了解,自2016年5月份以来,中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行“暂按个人物品监管”的过渡期安排,有效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发展。据中国海关统计,今年1~9月份,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579亿元,同比增长56.6%。与此同时,跨境电商企业也普遍反映,希望尽快明确过渡期后监管的方案,稳定市场预期,厘清各方责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介绍,这是“四八新政”出台后第三次延期执行,新政将给中国进口跨境电商行业带来重大利好,不仅延续了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继续有利于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同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模式和措施继续完善也会加强对质量的监管和把控。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再延期,也显示了中国对全世界开放中国市场的信号。”王健说,新政会给“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全世界其他的国家提供更多的商业机会,共享中国改革开放的红利。这有助于改进中国的进出口平衡,也有助于中国企业海外扩展。有进有出,贸易的互补,可以让所有的国家都共同发展。该政策也是显示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非常重要的信号,长远来看对中国产业融入全球市场有益。

在关税环节,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基础上,新增居民需求量大的63个税目商品,并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酌情调增。

宁波新东方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朱秋城指出,进一步扩大政策范围、提高个人的采购限额,将推动未来跨境零售迅猛发展,同时有利于推进中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加快产业升级。

那么跨境零售的迅猛发展是否会对中国产业形成冲击呢?对于上述担忧,王健表示,不仅不会形成冲击,反而会刺激产业升级,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国的消费品生产已经形成了很完整的体系,我们需要通过扩大进口来刺激国内的产业升级,把国内和国际市场统一起来”。

“跨境进口电商未来将向中高端市场发展,行业巨头更加凸显自身供应链管理及资金运营优势,带动整个行业走向更加规范的道路。”曹磊也表示,提高单次交易限值和年底交易限值,将给进口电商行业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进口跨境电商依靠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成本,更好迎合了国内消费者的新消费需求。

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

不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

文章来源:海商法研究中心        更新时间:2018-12-6

问题的提出:自去年7月启动《海商法》修改以来,航次租船合同一节是保留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还是移到租船合同一章?一直是争执不下的问题。表面上看是立法技术问题,实质有是非之争。关键是《海商法》在处理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关系上将航次租船合同定位为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的特别规定,这样处理两者的关系显然是欠妥当的。这个问题不解决,将它放在那里都会受到质疑。
    1. 现行《海商法》下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关系
    首先,《海商法》第四章第1-6节的规定,其核心条款基本是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少数技术性条款参考了《汉堡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同《海牙规则》一样,是调整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单证”。
    航次租船合同放在第四章第7节,题目是“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这就意味着该章第1-6节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是航次租船合同的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是,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定。因此,第94条第2款规定,“本章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规定或者没有不同规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这一款规定表明了,《海商法》将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关系定位为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这是问题的关键。
    2. 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关系不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
    尽管航次租船合同多数情况下也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并非所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都受第四章调整。在这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相互间都是各自独立的,并行不悖的。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也是一样,他们是不同性质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可能一个合同没有约定去适用另一个合同,除非法律做出硬性规定。航次租船合同作为特别规定,应该是相对于一般法——《合同法》中有关运输合同的规定。只是因为航次租船合同有着标准的合同范本,几乎没有一般法做补充的余地。
    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不应成为航次租船合同的一般规定的具体理由有:
    (1) 提单关系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限制承运人滥用合同自由而对承运人的最大权利和最小义务做出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而航次租船合同实行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如若不是为了规范、引导航运市场,租船合同完全可以不做任何规定,即使规定也都是任意性的规定。航次租船合同有时订有“首要条款”,约定《海牙规则》或者《海牙维斯比规则》有关承运人的权利和免责适用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这也只能说明是合同自由的体现。如果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就硬性规定适用提单运输的强制性规定,未免有公法过多地干预司法之嫌。
    (2) 提单关系中,合同相对性原则已经多次突破,而航次租船合同仍然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核心是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既不产生对合同之外第三人的效力,也不受第三人权利义务的拘束。依据这一原则,一般情况下,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不会也不应该受提单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影响。
    (3)两种合同缺乏共同的基础性条款,两种合同当事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豁免,不尽相同,如果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法律硬性规定适用提单关系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就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比如:航次租船合同下有没有实际承运人?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能不能享受单位责任限制?如果没有“首要条款”,出租人能不能享受承运人的免责事项?等等,在实践中已经发生多次争议。              3. 第94条第2款规定造成立法逻辑上的混乱
    《海商法》第94条第2款的规定,不仅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运输合同的关系,同时还造成了立法逻辑上的混乱。
    (1)造成第95条与第94条第2款规定的不协调性
    第95条规定: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反推过来也是成立的,如果提单持有人是承租人的,就不适用提单的约定,也就不会受第四章的调整,不存在适用第四章的问题,这已是共识。然而,第94条第2款规定,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的,适用第四章(承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这两条是不协调的,按照第95条,航次租船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唯一的合同关系就是航次租船合同关系,永远不会适用提单及调整提单关系的第四章,而按照第94条第2款规定,只要租船合同没有约定,就存在适用第四章的可能。这两条是不协调的,问题出在第94条第2款。
    (2)《海商法》第六章船舶租用第127条规定:“本章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这一条规定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意味着第六章是任意性条款,既然是非强制性的,还做出详细规定,目的在于当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第六章的规定起到规范和引导租船市场的作用。航次租船合同同样是实行合同自由原则,立法的目的也是为了规范和引导航次租船市场,如果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的,理应适用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以实现立法目的。然而,有了第94条第2款的规定后,发生上述情况时,不是适用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做补充,而是强制适用提单关系的有关规定,这样一来,除了94条第2款的规定外,第7节的其他条款就形同虚设了,没有起到任何规范和引导航次租船市场的作用,显然,问题又是出在第94条第2款。
    所以,在稳定与立法瑕疵发生矛盾时,稳定必须退居第二位,不能让稳定阻却了对瑕疵的修改。删除94条第2款,回归航次租船合同和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各自的应然地位。这样修改的结果,航次租船回归租船合同一章应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4. 国际公约及各国立法例
    所有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不论生效的还是没有生效的,一律排除对租船合同的适用。各国海商法的规定一般有两种立法例类型:一种是不设租船合同专章,仅有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与件杂货运输合同放在同一章,但各自独立;另一种是专设租船合同一章,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放在同一章,件杂货运输合同单列一章。不管哪种类型,都没有把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视作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即使把航次租船合同和提单运输放在运输合同的同一章节中,也是各自独立的,不是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在对航次租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的问题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海商法都是不予限制的,我国《海商法》仅仅是就船舶适航和不得不合理绕航给予了强制性限制,唯有德国《商法典》限制的范围较大,该法第527条规定,第481-511条及第513—525条规定(与件杂货运输有关的规定)准用航次租船合同。但这并不说明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运输合同是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关系。《台湾海商法》(修改稿)第三章货物运送,第36条规定:“本章排除对租船合同的适用”。
    5. 解决途径
    如果《海商法》专设租船合同一章,最佳的选择是将航次租船合同移至该章。删除第94条第2款,第94条第1款强制适用的规定是否保留,甚至扩大强制适用的范围,可另行考虑。第95条关于合并条款的效力问题仍留在第四章,因为这一条款本身就是强制性规定。
    如果《海商法》不专设租船合同一章或者基于其他考虑,航次租船合同可以保留在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但要做适当修改:第7节名称应删除“特别”二字,删除第94条第2款,增加一条本节为任意性规定的条款,即除强制性条款除外,本节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中谷物流在天津港吞吐量首次突破百万标箱

文章来源:中国海运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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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日,随着中谷物流一个标有“100万TEU”的集装箱在码头被徐徐吊起,中谷物流在天津港的集装箱发展迎来了重要的一刻:中谷物流在天津港集装箱吞吐量首次突破100万TEU,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

天津港是中国北方最大的综合性港口,是京津冀的海上门户,是中蒙俄经济走廊东部起点、新亚欧大陆桥重要节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支点。从2006年开始进入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市场开始,到开通“天津—上海”首条精品航线,再到16艘大船、4大航线的稳定运营,中谷物流非常注重在天津港的发展,一步一个脚印,到今年首次突破年度100万TEU吞吐量大关。

中谷物流董事长卢宗俊表示,中谷物流在天津港的发展得益于天津港集团与各合作伙伴单位,在过去十多年里,它们为中谷物流的发展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和强有力的支持;此外,中谷物流的发展也得益于港航合作、港航联动的双赢理念。百万标箱对中谷物流和天津港来说,仅仅只是未来双方深入合作的起点。全球港航业正在发生深刻变革,港航企业应全面提升战略合作关系,打造新模式,共商新局面。

众所周知,集装箱的出现,带来了运输方式革命性变化,标准化集装箱运输模式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给中国物流业带来巨大的变化,促进了中国经济全球化进程。在“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战略的引领之下,内贸集装箱运输市场将大有可为。辽阔的地域、丰富的资源、旺盛的内需,将为内贸集装箱运输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货源。

日照港开启集装箱码头自动化模式

文章来源:中国海运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8-12-5

自动化码头,是港口未来发展的新趋势。作为日照港智慧港口建设的一张新名片,即将在年底投入使用的集装箱自动化堆场项目开启了自动化码头“日照港新模式”,这里也是全国第一个规模化建成的平行于岸线布置的双悬臂自动化堆场。
    日照港集装箱自动化堆场是日照港集团实施的首个集装箱码头自动化项目,占地20万平米,由8台自动化轨道吊、中心服务器、远程控制台等核心设备组成,设计年作业能力100万标准箱。目前已有5台自动化轨道吊安装调试完毕,年底前将完成全部8台自动化轨道吊的调试工作。

堆场的自动化是自动化集装箱码头技术最成熟、效率提升最明显、成本节约最突出的一个模块,是自动化集装箱堆场的大脑。  

日照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技术中心副经理胡继龙介绍,通过这个操作台,指令不需要现场来发,是通过TOS生产系统自动分配自动发送的,远控司机只需要在最后一个跟卡车交互的环节一键确认就行,其他的全部是自动模式。

在自动化轨道吊的工作区看到,随着中控室指令下达,自动化轨道吊精准移动大车小车对接,将集装箱平稳地落在集装箱卡车上,这一动作可以精确到厘米。     从长远看,全球化信息技术的大跨越,国内外集装箱航运的大发展,港口自动化码头的大趋势,决定了日照港要建设诚信高效智慧绿色港口,一定要向智能化智慧化发展。自动化码头投资巨大,如何解决成本问题?日照港算经济账,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 在自动化堆场建设上,日照港集团在工艺方面做了大量创新,实现了节能和生产作业流程的效率提升。

这是全国采用的首个双悬臂式的大规模一次建成的堆场,运行成本、投资成本比较低。复杂程度高、对各个环节的要求比较高,我们建设团队客服了种种困难,所有的环节都为了最终能够流畅的、高效的自动化运转去努力。”胡继龙说。项目完工后,这里将实现堆场现场无人化作业,效率提升50%以上,每年节省成本1000余万元。届时日照港将拥有集装箱泊位6个,堆场面积80万平方米,集装箱通过能力400万标箱。

胡继龙介绍,实现远程自动化控制,一名司机可以同时控制任意三台以上设备,堆场内人机分离、作业堆场的全封闭最大限度降低了安全生产隐患,减少了高强度作业引起的人为误操作,保持高效稳定的作业效率。

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源泉。日照港加快“科技兴港”步伐,对新技术及时对接和快速“消化”,在智慧化港口建设中寻找最适合自己的发展路径,实现了低成本、高效率自动化码头建设

供应链,企业难以言说之痛?

文章来源:中国物流网        更新时间:2018-12-10

民营经济作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然而近年来,中国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部分民营企业家形容遇到了发展道路上的“三座大山”: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

永夜将至,民营经济的破茧之路

改革开放40年来,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在10月19日的采访中,用数据为民营经济的贡献背书: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新增就业和企业数量。

然而依据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发布的2018年三季度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指数显示为93.0,连续两个季度微降0.1点。预计四季度和明年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环境依然严峻,市场预期不稳、投入不足、资金紧张、效益缩水、发展信心仍待提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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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业人士表示,在经济下行周期内,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发展问题愈发严峻,要想解决中小企业的发展瓶颈,必须创新思维,寻找新的商业发展模式。

2017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将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上升为国家战略,表明我国经济在转型升级发展过程中进入到供应链创新时代。

由此可见,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将有助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经济效益,优化产业结构,创造新的竞争优势,对于解决当前民营经济困境有重要推动作用。

融资难且贵,中小企业供应链有苦难言

中小企业供应链运作过程中需要资金的支持,但其资金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我国政府采取了多项刺激经济发展的措施,比如说大幅度增加全国信贷规模,但是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并没有获得这些资金,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没能得到缓解。

依据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在2018年初发布的分析表显示,我国中小微企业面临着严重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难以获得银行等主流融资机构的支持,保理、小贷、网贷等机构资金是中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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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社会融资结构示意图

供应链金融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但国内企业采用供应链融资服务的比例相对较低,与发达国家的数字相比差距较大。

据前瞻网报告显示,使用供应链融资服务的企业仅占被访企业的 30%;煤炭和钢铁行业是开展供应链融资最为活跃的两个行业。有 28%的企业正在研究和考虑各种供应链融资方案;余下的 42%尚无开展实际行动。大型企业在开展供应链融资方面较中小型企业活跃:有 45%的受访企业正在积极采用供应链金融方案,降低上下游的供应链融资成本。

参与供应链金融的企业当中,应收账款融资和存货融资占居主导地位,而预付账款融资次之。企业在选择供应链融资服务银行时,考虑的前三位购买因素分别是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银行的品牌,说明资金成本仍是企业的首要关注因素。在所有融资渠道中,银行贷款的利率是最低的,但银行渠道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显然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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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供应链融资服务的购买因素(单位:%)

物流费用攀升,提效降本空间巨大

伴随着物流总额的回升,2016 年以来,我国物流费用也开始加速增长,2017年我国物流费用总额达到12.1万亿元,同比增长9.38%,其中,运输物流费用达到 6.6亿元,占比高达 54.55%,其次是保管费用,达到3.9亿元,占比 32.23%,值得一提的是管理物流费用占比持续提升,已经从2007年的12.58%提升至2017年的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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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流费用构成及物流费用总额增长情况(万亿元)

2018年1-5月社会物流总费用为4.9万亿元,同比增长7.5%,比上年同期回落1.9个百分点。每百元社会物流总额花费的社会物流总费用比上年同期下降2.0%,比1-4月下降0.4%,显示当前物流运行效率稳步提升,单位物流成本连续回落,物流领域“降成本”成效持续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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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年中国社会物流总费用及同比增长走势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 物流外包已成为中国的普遍现象, 物流外包比例逐年提升、 第三方物流发展迅速,但与发达国家仍相比有一定差距。2015年中国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物流外包比例达到65.4%,相比于2009 年提升了16.2个百分点。

中国第三方物流收入规模从2009年的610亿美元增长至2015年的1638亿美元,复合年增速达15.2%,且2015年在收入规模绝对额上已超过美国。但是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物流外包仍有一定差距。美国2014年第三方物流企业市场份额达到78.4%,而我国同期物流外包比例没有达到70%。

四流合一,供应链服务迎来新时代

20 世纪 80 年代末“供应链”概念的提出、以及后续供应链管理思维的深化为企业解决物流、采购、库存、资金痛点提供了全新的视角。而供应链上任何环节的运转都是由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四流”所驱动,伴随供应链管理思想延展开来的供应链服务实际上是提供一套解决方案,将四流合一。

而我国国内现有的国产供应链服务平台起步于90年代末,从为加工贸易企业代理通关、退税等业务升级而来,其演变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进出口代理为主,融合物流和信息流,并逐渐以供应链金融为切入点将服务扩展至采购和分销执行;

第二阶段以提供全链条集成式服务为特点,为客户提供供应链方案设计、采购、分销、库存管理、资金结算、通关、物流、生产管理以及信息系统支持等,建立集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的供应链一体化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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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服务企业的发展类型

第三阶段是供应链服务网络化延伸拓展,供应链绩效优化、生态圈互利共赢模式;

以深圳为例,得益于改革开放、背靠珠三角密集的产业集群、发达的对外贸易市场氛围以及毗邻香港这一全球物流枢纽的优势,深圳成为全国供应链服务企业的发源地和集聚地,诞生了一批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如怡亚通、腾邦、朗华、越海、飞马、普路通、东方嘉盛、九立等。

根据前瞻研究院预测,未来五年我国物流及供应链服务市场价值复合增长率将保持在10%左右,到2020年,我国物流及供应链服务市场价值将达32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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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空间,如何持续推动供应链的发展升级的问题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CEO周国辉认为,新时代的供应链思维一定是专注自身核心业务,非核心业务外包给有优势的合作伙伴(像怡亚通这样专注提供专业供应链服务的公司)完成,从而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

新流通为供应链服带来新活力

英国著名的供应链专家马丁·克里斯多夫曾说,21世纪的竞争不是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与之间的竞争。

作为国内第一家上市的供应链公司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其服务行业有快消、家电、医疗、IT、化工等100多个细分行业,服务网络覆盖320多个城市的200万家终端门店,搭建了从原材料采购、成品分销直到终端零售的全程供应链服务平台,可以通过采购、分销、零售、营销、物流等场景充分识别企业的供应链需求。并以“新流通”积极推动中国流通商业变革,引领行业发展。

以国内婴幼儿奶粉中的明星产品“美素佳儿奶粉”为例,每年有数百万件美素佳儿产品,通过怡亚通的“新流通”体系分销送达中国消费者手中,帮助菲仕兰公司降低了进口及国内分销的成本与库存、缩短了贸易周期、提升了整体供应链效率。

同时,在今年天猫双十一,作为全球知名的电子品牌---飞利浦,其小家电产品双十一当天在天猫平台短短7分钟销售额即破亿元,下午更一举突破5亿元,而早在2015年开始,怡亚通已成为飞利浦在中国最大的流通供应链服务商,也是飞利浦小家电在天猫平台的独家服务商,正是在怡亚通“新流通”体系的助力下,飞利浦不断取得市场佳绩。

中蒙跨境运输载货清单进入电子化传输时代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网        更新时间:2018-12-14

从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海关了解到,中蒙两国间跨境运输载货清单电子化传输工作在中国二连浩特口岸、蒙古国扎门乌德口岸开启,从此中蒙跨境运输载货清单进入电子化传输时代。

载货清单是中蒙两国公路口岸监管和通关作业的重要单据之一,载货清单进入电子化传输改变了以往纸质载货清单人工传递的方式,通过信息化科技手段进一步提升传递效率、对接速度,为中蒙两国间信息核对提供便利。

二连海关公路监管科负责人嘉宾介绍,单一的纸质载货清单及人工传递方式在通关过程中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双方贸易往来的需求。因此实现监管载货清单电子数据传输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通关效率,发挥联合监管的效能,为边境海关建立互信互助、互通有无、互相支持的联合作业模式打下牢固基础,同时也对进一步规范企业贸易行为,打击伪瞒报和走私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

进出口货物载运车辆通过二连浩特口岸货运通道出境智能卡口后,载货清单数据电子传输系统将会自动从舱单系统、运输工具管理系统、报关系统提取数据,向蒙方海关实时发送,数据传输更智能、快捷、准确。同时载货清单数据电子传输系统的上线将改变以往纸制载货清单由承运人或者报关公司携带转送,费时费力的局面,确保传输渠道更加安全。

六大行动协同推进长三角港航一体化

文章来源:中国海运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8-12-17

近日,交通运输部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政府联合印发《关于协同推进长三角港航一体化发展六大行动方案》(简称《方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内河航道网络化、区域港口一体化、运输船舶标准化、绿色发展协同化、信息资源共享化、航运中心建设联动化六大行动为抓手,协同推进港航一体化发展、绿色发展、率先发展,完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一体两翼”格局,推动形成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和南京长江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联动发展格局,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更好服务交通强国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

《方案》确定了六大行动13项主要任务:内河航道网络化行动方面,协同推进长三角内河高等级航道网建设,合力加快推进淮河出海通道建设;区域港口一体化行动方面,进一步优化港口功能布局,完善江海直达、江海联运配套港口设施,加强港口资源整合、提升港口资源利用效率;运输船舶标准化行动方面,深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加快江海直达船型研发和推广应用;绿色航运协同发展行动方面,强化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积极推进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信息资源共享化行动方面,大力提升海事港口服务效率,推进港航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航运中心建设联动化行动方面,全面提升现代航运服务能级,推动整合航运指数资源。

《方案》明确,力争2019年年底前开工建设小洋山北侧支线码头,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安徽、江苏沿江港口相关码头技术改造和锚地建设,增加大型船舶公共锚地数量。协同推进400总吨以下内河运输货船加装生活污水存储装置,江苏省、安徽省纳入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布局方案的水上洗舱站力争于2020年6月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长三角区域力争提前1年完成《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并率先对大型客船实施靠港强制使用岸电措施,试点施行沿海港口码头大容量高压变频岸电设施首次投入使用前检验检测制度,力争2020年年底前全部淘汰长三角国一和国二标准的港口作业机械和车辆。沿江主要港口2019年年底前实现外贸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电子化;2020年年底前,外贸集装箱港口作业主要单证基本实现电子化,主要外贸集装箱港口接入东北亚物流信息服务网络(NEAL-NET),基本建成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

《方案》强调,将充分发挥上海组合港管委会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的作用,形成各方共同支持参与、高效务实的工作机制。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办公室建立考核机制,并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

打造“智慧海关” 提升通关效率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网        更新时间:2018-12-24

党的十九大吹响了科技创新的新号角,大连海关抓住机遇、顺势而上,牢固树立科技是核心战斗力的思想,实施“科技兴关”战略,坚持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大力推进以金关工程(二期)为载体的新一代海关信息系统建设,打造“智慧海关”,开创新时代海关工作新局面。

大连海关高度重视科研工作,发挥技术支撑保障作用、加快口岸通关速度,保护国门安全和食品安全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截至目前,共获得各类科研立项182项,其中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6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73项,承担标准项目426项。获得各类科技奖励66项,其中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参与),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二等奖1项,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42项。

实验室布局科学合理。大连海关规划建设40个实验室,包含重点15个、区域13个、常规12个,检测范围实现大连海关执法领域全覆盖。实验室建设成果突出。新批筹建1个国家级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验证评价实验室(水产品)、1个国家进口废纤维属性鉴定重点实验室(大连)、1个国家肠道传染病检测重点实验室。1个重点实验室通过核查验收。

实验室认可资质全面。3个实验室获韩国食药厅(KFDA)认可资质;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获海关总署认定;大连海关获全国唯一输韩大米授权检测实验室资质;保健中心获得4项国家和地方资质;加入进口固体废物属性鉴定等8个专业实验室检测联盟。

检验检测技术水平提升显著。加强重点领域产品检测项目的开发研究,关区检测项目累计达11000余项,涉及检测方法10900余种,覆盖产品200余类。组织完成能力验证204项,包含亚太实验室认可委员会9项、国家认可委20项、国家认监委10项、能力验证提供者165项。在全国技术大比武中获得铁矿石专业优秀奖,煤炭专业三等奖,化妆品二等奖和优秀奖。

实验室检测设备上新台阶。设备配置带动口岸快速查验和安全把关能力整体提升。关区设备存量累计达5570台套,原值约5.8亿元,其中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269台套,近2.9亿元,占比约50%。

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成效显著。自主研发101项农药残留项目检测方法,打破对输韩大米设置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均完成输韩大米检测73批次/18.5万吨,货值约1.6亿美元。

搭建实验室智能检测平台。实现了送检、实验室收样检测、在线打印报告的全过程处理,并与原e-CIQ主干系统以及食药监国抽、省抽、市抽等外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了样品流转和业务流程的双闭环管理,短检测流程时长,提升通关速度,实现了数字化、智慧化检验检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

科技项目“国境转基因产品精准快速检测关键技术及应用”获2015年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应用该项目成果共检测进境转基因产品28397批;退1027批,货值13亿元,成果做出“推动检验检疫技术升级、提升国际话语权、保障我国食品和生态安全”三大贡献。

应急技术保障专项项目“大连口岸微波介电热处理原木应用研究”研发的装备大幅降低了原木检疫处理成本,低于传统熏蒸方式的十二分之一,处理时间也由熏蒸方式的至少24小时缩减至0.5小时,大幅提升了通关效率,对于提升我国口岸植物检疫水平,促进木材加工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大连海关将持续推进科技兴关战略,加快关区重点项目建设。全力推进承担的H2018工程任务及其他署级项目承办工作;开展“海关商品信息智能应用实验室”建设,做好“海关进出口商品文本信息处理智能化及应用研究”课题研究;完善制度,提高海关科技管理水平。

今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保健品诈骗案件3000余起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网        更新时间:2018-12-24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20日透露,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诈骗犯罪案件3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00余人,追赃挽损1.4亿余元。

公安部今天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公安部部署打击保健品诈骗犯罪以及江苏南京公安机关破获相关案件等情况。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主持发布会,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陈士渠、江苏省公安厅刑侦局副局长杨年虎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郭林介绍说,“百善孝为先”、“家中有老是个宝”,尊老敬老助老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近年来,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诈骗犯罪多发高发,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严重损害老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反映十分强烈。公安部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打击“盗抢骗”犯罪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再次精准研判、重拳出击,向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诈骗犯罪展开凌厉攻势,取得显著战果。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此类案件3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00余人,追赃挽损1.4亿余元。

记者从发布会获悉,近年来,保健品诈骗犯罪呈现发案区域不断扩大、涉案金额不断增加、作案手法不断翻新的趋势。特别是一些犯罪团伙采取公司化模式运营,利用有些老年人关注养生保健,防骗意识不强等情况,以发放赠品、免费体检、免费讲座、免费旅游为诱饵,套取老年人信息,进而组织专人提供“亲情”服务,骗取老年人的信任,并通过夸大、虚构保健品疗效,打着高科技产品、慈善福利工程等旗号大肆蒙骗老年人。该犯罪手段欺骗性强,严重危害老年人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为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遏制此类案件高发势头,今年以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主动出击,多措并举,持续开展严厉打击利用保健品诈骗老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发现涉老年人诈骗的重大案件由公安部直接督办,在查清犯罪团伙的组织框架和犯罪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全国范围的集中抓捕行动,确保打深打透。同时,主动联系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在保健品鉴定等方面予以支持,形成执法合力。

近日,江苏南京公安机关破获的特大保健品诈骗案件较为典型。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在梳理线索中发现有人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可以免费为南京市65 周岁以上离退休人员提供电子血压仪、拐杖、辅酶Q10等以及一次心脑血管功能评估,吸引老年人来公司报名参加活动。期间,打着公益性社会团体“华康益寿托管中心”名义,并派人冒充医学专家,免费给老年人进行心血管疾病体检、分析解释病情,鼓吹“千金方元宝枫”产品为中国医学权威机构研发,有四项国际专利,夸大疗效,标榜原价2987元一盒,现一盒只需987元,进而诱骗老年人购买,实施诈骗。

经查证,“千金方元宝枫”产品外包装上没有药字号和健字号标识,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品,产品成本价仅为60元;所谓的“华康益寿托管中心”并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实际为非法社会组织。该案全国受骗人数逾千人,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近期,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江苏、山东、四川等地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60余名,现场缴获“千金方元宝枫”等产品2000余瓶及大量账本、客户登记表等资料,扣押人民币现金300余万元。

记者获悉,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继续精准研判保健品诈骗犯罪形势,始终对此类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加强执法合作,强化案件侦查,建立打击防范此类犯罪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面对各种免费检查、各类保健品推销,一定要提高警惕,防范免费项目中的陷阱,防止受骗上当。

制售假疫苗最高罚货值金额30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网        更新时间:2018-12-24

“疫苗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是国家战略性、公益性产品。”12月23日下午,疫苗管理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作草案报告。

这是我国首次就疫苗管理立法。焦红表示,草案总结了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实施经验,汲取问题疫苗案件教训,举一反三,堵塞漏洞,系统规定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全链条监管。

生产:强化疫苗风险管理及质量可控

草案坚持了疫苗的战略性、公益性。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疫苗安全和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疫苗安全工作、购买免疫规划疫苗和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国家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适当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支持疫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疫苗的研制和创新。焦红说:“将预防重大疾病疫苗的研制、生产纳入国家战略,将疫苗纳入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出现供应短缺风险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疫苗生产供应。”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草案明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过程中疫苗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负责。“加强疫苗研制、上市许可和上市后研究。”焦红说,“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承担主体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

草案要求,申请疫苗上市许可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资料和样品,具备疫苗生产能力。

根据草案,开展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开展疫苗临床试验应当取得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取得受试者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取得受试者及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焦红说:“要求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定并实施疫苗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上市后研究,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进一步确证;持续改进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提高工艺稳定性;对可能影响疫苗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的变更进行充分验证,并按照规定报请批准、备案或者报告。”

研发:准入制度严于一般药品生产

焦红提到,对疫苗生产实行严于一般药品生产的准入制度,“从事疫苗生产除符合一般药品的生产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本法专门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符合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具备适度规模和足够的产能储备;具有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设施;符合国家疾病预防控制需要。

草案还要求,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生产管理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还明确,实行疫苗批签发制度,上市销售前逐批进行审核、检验。焦红提道:“要求生产全过程持续合法合规,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生产、检验数据,确保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和可追溯。”

草案明确,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赔偿:预防接种异常造成死亡应予补偿

草案还规范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草案明确了疫苗采购方式,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组织集中招标或者统一谈判形成中标或者成交价格,各省(区、市)统一采购;其他疫苗由省(区、市)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

在疫苗配送方面,草案明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将疫苗配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至接种单位;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应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不符合温度控制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

在预防接种方面,草案提到,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草案提到,国家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实行无过错原则。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补偿。因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监管:举报所在企业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有重奖

草案还强化了疫苗监管。焦红说:“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疫苗监管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疫苗监管工作和疫苗安全事件应对工作。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管。”

建设国家和省级两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对疫苗的监督检查。要求药品监管部门加强现场检查,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派驻检查员。焦红提到,实行疫苗全程信息化追溯制度,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加强信息发布管理也是草案规定的内容。疫苗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疫苗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全国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情况,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此外还提到,对举报疫苗违法行为的人员给予奖励,举报所在企业或者单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给予重奖。

处罚:生产、销售假疫苗责令停产停业

“在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等违法行为的,提高罚款金额的下限。”焦红说。《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疫苗管理法草案在罚款金额上更为严厉。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撤销药品注册证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追责:隐瞒疫苗安全事件将受处分

焦红说,生产、销售假劣疫苗以及违反质量管理规范、情节恶劣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等,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其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草案还加大了民事赔偿力度。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或者其近亲属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草案,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疫苗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这些情形包括,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隐瞒、谎报、缓报疫苗安全事件;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疫苗安全事故

全面落实召回制度 全力推动质量提升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网        更新时间:2018-12-27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产品安全监管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消费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在预防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的伤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大缺陷产品召回力度,扩大召回范围,健全缺陷产品召回行政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机制”。《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也提出,要“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机制,健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支撑体系”的明确要求。这是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顶层设计和行动指南。

近年来,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始终把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作为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抓手,放在质量提升行动的整体坐标中把握,一是抓组织领导。专门成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二是抓政府考核。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纳入2018年市政府绩效考核质量工作指标,这在全国尚属首次;三是抓中心建设。成立了安徽省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技术中心,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市级召回分中心全覆盖。安徽省缺陷产品召回工作在积极探索中强力推进,并实现了重大突破,召回数量全国第一。

缺陷产品召回是一项“朝阳”工程,是一项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将按照市场监管改革总体要求,继续加大缺陷产品召回力度,不断扩大召回范围。

一要在监管体系建设上再发力。进一步完善缺陷产品召回行政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健全召回相关规章制度,强化专家库和伤害监测体系建设,提升召回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二要在召回监管力度上再发力。加大对生产企业的行政约谈和缺陷调查力度,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依法查处隐瞒缺陷等违法行为。加大召回活动实施监督力度,督促生产者把召回活动落到实处。

三要在加强监管能力上再发力。加强与省直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与公安、交通、经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全面提升安徽省缺陷产品召回行政监管能力,形成“省局统一管理,地方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召回监管体系。

四要在强化培训宣传上再发力。加强对生产企业负责人的召回业务培训,加大对召回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的宣贯,增强企业召回主体责任意识。充分利用宣传片、公益广告片、各级媒体等,加强对召回工作的宣传,提升全社会对召回工作的认知度。

房租抵扣个税或引发提租担忧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网        更新时间:2019-1-10

今年起,个人所得税在起征点提高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居民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大领域支出实施专项附加扣除的减税政策。其中,“房租抵扣个税”在部分地区的实践中遭遇质疑,并引发关注。分析人士指出,政府决心下大力气推动个人所得税改革,根本目的是减轻居民负担、鼓励消费升级。部分房东担心“房租收入暴露”而不愿配合房客申报减税,属于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与税收制度不断完善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对这些矛盾的过渡性安排及妥善解决,将加快推动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建设。

房东房客诉求不一

国务院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按每月1500元扣除;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1100元扣除;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800元扣除。

换言之,根据新政策,居民在住房租金上的支出,可根据所在城市情况按一定标准(1500元、1100元、800元三档)抵扣个人所得税。抵扣之后,其收入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会相应扩大。然而实践中,房东与房客诉求不一,让“房租抵扣个税”遇到了麻烦。24岁的“北漂一族”小王以申报个人所得税资料向房东询问身份证号码时,就遭到拒绝。房东算了一笔账:目前5000元的租金,如果按照5%—10%的综合征收率,自己可能要为房租收入多交好几百元税。据了解,小王房东的想法并非个案。房东们普遍认为,如果房客申报个税减免而导致自己增加税负并不划算,因此要么干脆不租,要么将税收转嫁到租金上。

在市场人士看来,长期以来中心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的供需紧张,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房租抵扣个税”遇阻。如是金融研究院高级宏观策略研究员杨芹芹指出,按照现行法律,不动产出租所得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税费,但实际上,很多房东出租房屋所得并未纳税。

暴露住房租赁市场弊端

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小川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由于大城市住房租赁市场供求紧张,加之出租房屋收入征税问题长期处于灰色地带,才导致了房东与房客在“房租抵扣个税”上产生矛盾。“房客按政策规定抵扣个人所得税是应有的权利,但在现行格局下确实会给房东带来潜在的增项税负,因此房东才会想通过涨房租来进行转嫁。”刘小川认为。

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丛屹表示,房东“涨租避税”的做法,表面上看是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遇到的新难题,但本质上却反映出我国住房租赁市场长期存在的弊端。“我国住房租赁市场还不够成熟、不够完善,房东与房客在话语权上明显失衡,房东经常随意涨价,而房客则处于弱势地位。”丛屹说。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也谈到,目前房屋租赁市场没有养成普遍纳税的习惯,同时市场买卖双方话语权不对等,导致目前这种矛盾。

减负初衷不会变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10月1日起,减税新政让月工薪收入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降幅超过50%,不少纳税人不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2019年1月1日起专项附加扣除实施后,纳税人在已经享受到普惠性减税红利的基础上,获得了一个更精准的减税红包。

“这些减掉的税收都实实在在地进了老百姓的腰包,增加了居民的实际收入。收入多了,大家的消费意愿、消费能力自然就会增强,这对于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将会发挥积极作用。”不久前,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这样评价个税改革的意义。

专家普遍认为,尽管暂时遇到困难,但“房租抵扣个税”仍将成为减税降负的重要实现形式。中国政府降低税费、改善民生、释放红利的初衷和基调不会改变。未来,随着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的建立以及房屋租赁市场的不断发展,“房租抵扣个税”面临的阻碍将有望破解。

“推出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的初衷就是减税降负、改善民生,这一点不会改变。解决房东与房客的矛盾,可以安排过渡期,同时加紧房地产租赁市场各项长效机制建设。待长效机制建立起来后,再明确统一的租赁合同范本以及如何对房屋出租收入征税等情况。”丛屹说。

2019年中国物流发展与变革的十大趋势

文章来源:中国物流网        更新时间:2019-1-18

2018年已经过去,过去的一年值得回顾,于是各媒体都纷纷盘点2018年的十件大事、十大新闻或十大热点。2019年已经到来,新的一年需要展望

一、最大热点:2019年智慧物流变革

2018年智慧物流发展得到了业界广泛关注,成为了物流业发展与创新的一道靓丽风景。预测2019年智慧物流发展更快,将继续成为物流行业最大的创新热点。

1、从物流系统技术趋势角度看

智慧物流系统是由物流大脑、信息传输系统和作业执行所组成。目前物流大脑创新方面处于数字化发展阶段,正在向程控化和智能化全面进化;信息传输系统方面处于互联网+阶段,正在向物联网和信息物理系统(CPS)进化;作业执行系统目前热点是自动化和机器人,正在向柔性自动化、无人化和智能硬件系统进化。

2.从智慧物流应用领域看

电子商务物流领域智慧物流发展最快,但在ToB的传统物流领域,智慧物流发展刚刚起步。由于传统物流领域各环节货物交接订单杂乱,不仅还没有实现电子化,物流订单不能够“一单到底”,订单标准规格不统一,让传统物流系统的信息流无法互联互通,物流全链条流程难以数字化,没有数字化就无法实现网络化和智能化。

预计,2019年传统物流领域智慧物流发展将加速,传统智慧物流发展预计将先从数字化开始,通过物流订单标准化与电子化,打通物流各个流程,实现一切流程数字化,进一步推动传统物流全链路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一切数据流程化,全面推动传统物流领域实现数字化发展。

3.从智慧物流核心技术创新趋势看

2019年智慧物流技术发展趋势的展望,将在2019年成为最重要技术趋势, IoT将给传统物流装上数字化升级的翅膀,带领全球物流行业进入新的时代。IoT不是孤立的技术,而是叠加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运筹学和全局优化、区块链等技术形成物流行业的巨大商业价值。

围绕IoT这个重大核心技术战略,人工智能、区块链、机器视觉、实时计算、柔性自动化等技术将呈爆发趋势,驱动整个物流业从人力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型。2019年在智慧物流信息传输体系方面,将呈现由“互联网+”向“物联网+”进化趋势。

4.从智慧物流创新理念角度

我预测在2019年软件定义物流将成为一个创新发展趋势。我们知道,传统的物流系统,硬件是硬件,软件是软件,硬件没有智能。随着智慧物流发展,软件系统也成为物流硬件的大脑,软件与硬件结合成为智能硬件发展方向,其中软件进化将是硬件系统的进化重要特征。

软件在硬件的排列、组合、管理、调度、控制上将居于主导地位。软件定义技术理念要求硬件层、软件层、控制层虽然在物理上融合但在逻辑上需要分离,通过把物流硬件资源虚拟化,按照单元化和标准化的思想,归类成基础的物流功能模块,通过程序软件对虚拟的硬件单元进行更开放、灵活、智能的管理与调度,实现物流装备系统的柔性化。

物流硬件系统的软件通过联网可以不断进化与迭代创新,相当于让智能硬件有了可以进化的思维大脑,在不改变硬件情况下实现硬件系统的进化。在2018年物流展会上已经出现软件定义硬件发展趋势,预计2019年软件定义物流硬件理念也将会得到更深入发展,让物流自动化系统更柔性和更智能。

总之,预计2019年智慧物流发展创新将全面开花,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进展外,很多其他方面的变革也应予以关注。如:关键的智慧物流装备的核心零部件国产化将取得重要进展,物流机器人得到更广泛应用,无人驾驶技术在货运领域开始得到应用,智慧物流市场规模增长迅速等等。

二、需要重视:中国电商快递的增长速度出现下降

近年来,中国电商快递包裹增长速度的拐点,组织研究电商物流快递包最大饱和量问题。但长期以来中国快递包裹增长速度一直在50%左右,2016年甚至达到了51%。

一年多已经过去,尽管2018年“双十一”当天产生的包裹订单已经超过了10亿件,中国电商物流快递包裹一定会随着基数增大带来增长速度逐步下降的,增长速度绝不会长期保持在50%左右。

事实上在2017年中国快递包裹增长速度就出现了大幅度下降,增长速度由上年的51%下降到28%,只不过由于快递包裹增长的绝对量太大,全年快递业务量超过了400亿件,让大家忽视了快递包裹增长速度大幅下降的问题。

2018年快递业务量虽然继续高速增长,超过了505亿件,增长25.8%,增长速度继续下降,结合这两年的变动趋势,基本可以确定电商包裹增长速度的拐点在2017年已经出现。预测中国快递包裹的增长速度2019年将继续下降,增长速度下降到23%左右, 2020年将下降到20%左右。

随着快递包裹基数越来越大,未来电商物流快递包裹增长速度还将下降,对此物流技术装备企业及快递物流企业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假设快递包裹业务量每年增长按上述预测趋势下降,2024年全年包裹量不仅达不到每天10亿件,估计连每天5亿件(即全年包裹数量1825亿件)都达不到。

电子商务快递业务总量发展趋势的预测极为重要,关系着中国电商物流体系的建设规模与资源配置,关系着未来电商物流仓库与快递网点的发展规划,关系着未来快递物流企业需要配备的分拣系统、叉车、货架、车辆、包装箱等资源数量,如果预测出现巨大误差,将在未来的物流设备与设施配置资源等方面带来严重的过剩和浪费。

三、全面启动:现代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要加快现代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多措并举发展“通道+枢纽+网络”的现代物流体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加强物流等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的,科学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2019年中国现代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将全面启动。

选择127 个具备一定基础条件的城市作为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规划建设 212 个国家物流枢纽,包括 41 个陆港型、30 个港口型、23 个空港型、47 个生产服务型、55 个商贸服务型和 16 个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

1、物流枢纽与枢纽城市的区别:大家一定要注意,强调的是现代物流网络枢纽,城市只不过是现代物流枢纽的载体,按文件说法称之为物流枢纽承载城市。这跟现代物流枢纽城市的提法具有根本区别。我看到现在一些政策解读在按物流枢纽城市来解读,已经出现了理解的巨大误差;

2、物流枢纽建设是国家现代物流基础设施体系的项目建设,要按文件要求,从国家现代物流体系角度规划做物流枢纽规划,而不是仅仅考虑城市空间布局的均衡。物流枢纽应该尽量集约化发展,而不是均衡分散式布局。

3、是企业参与开发建设物流枢纽应该本着开放共享的原则。作为国家的规划与布局,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开发建设,但是如果建成的物流枢纽不能够开放共享,仅仅作为企业自身的物流枢纽,则失去了国家现代物流枢纽建设的意义。

4、是现代物流枢纽基础设施需要智慧化。要推动互联网基础设施与物流地联网的基础设施融合,虚实结合建设智慧型的国家现代物流枢纽。

5、是既要重视物流枢纽,更要重视与现代物流枢纽对接的多层级的物流网络体系和通道体系建设;现代物流体系是一个系统,没有网络形成不了枢纽。

6、是现代物流已经成为基础设施,物流带动信息流、资金流、商流的流动与融合,形成的是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的综合网络生态系统。现代物流枢纽建设的同时,还需要通过平台和产业集群的配套,通过物流带动商贸与制造业发展,形成强大的经济枢纽。

上述第五、六是国家物流枢纽城市更应该重视的工作。

四、值得关注:中国物流市场需求增长趋势出现变化

从2012年以来,中国物流市场总需求增速就开始出现拐点,增速不断下降,在2015年达到谷底,物流总额增长速度仅为5.8%最低点,带动了这几年中国物流成本占GDP比例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

在2015年之后物流总需求增长速度有所反弹,出现小幅回升,到2017年增长速度到达峰值,2018年基本处于平稳态势。

目前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已经进入衰退区间,2018年12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49.4%,比上月回落0.6个百分点。制造业是先行指标,产品是物流之源,制造业不景气一定会影响物流市场需求,另据相关指标,目前中国市场消费需求也呈现低迷态势。

因此我们预计2019年中国物流市场需求不旺,物流总额同比的增速将再次下降到6%左右,物流总费用、物流增加值等指标增长速度也会同步下滑。

2019年中国物流市场需求结构也将呈现较大变化,关于调整运输结构的政策,大力推进公转铁,公转水,大力推进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变革。受这一政策影响,预计2019年公路货运业需求将更为低迷,物流货运资源供大于求,是物流货运企业及个体司机的日子艰难的一年。

2019年公路货运的需求低迷会推动行业变革与技术进步,预计2019年货运车辆无人驾驶、卡车后市场、单元化运输等领域的创新探索成为行业发展的亮点。

根据市场越低迷物流成本占GDP比例越会下降的规律,2019年物流成本占GDP的比例可能会有明显下降,从而满足大部分物流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期待,但物流行业从业者的日子如何,就冷暖自知无需多言了。

五、市场风口:即时物流配送推动末端物流变革

即时物流看似简单,表面看仅仅是物流最原始的点对点配送模式,但在互联网成为基础设施的今天,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技术都在即时物流配送体系中得到应用,数据驱动,智能调拨已经成为即时物流的核心竞争力。

即时物流的技术变革解决了传统的点对点配送的大规模、高延时、不确定等问题,降低了成本,提升了效率,更提升了服务体验,又通过与新零售对接、与电商物流前端配送系统对接、与供应链系统对接,打通了物流最后一公里的末端配送网络,推动着物流系统的变革。

即时物流的变革带来了市场需求的高速增长,2018年即时物流行业用户快速增长,季度环比增长速度超过了20%,引来传统快递企业、电商物流企业、城市配送企业的加入,引起了资本市场广泛关注,引发了城市配送模式的深度变革。

预计2019年即时物流继续呈现高速发展态势,随着新零售的发展,即时配送迅速的同新零售的线下门店配送对接,快速向商超宅配、零售末端配送等领域扩张;随着懒人经济发展,即时配送又开始与C2C业务对接,向代买代送、同城快递领域扩张;随着客户对配送时效要求的提升,即时配送也开始与传统配送系统对接,向同城落地配领域渗透,推动末端的快递市场变革,总之2019年即时物流将不断扩张着边界,将有可能成为本地生活的基础服务模式,推动本地生活新生态的重构。

六、行业热点:中国家居物流快速发展

在衣食住行中的民生领域都需要现代物流服务作为重要支撑,新时代的消费升级推动了品质消费、懒人经济,推动了民生物流服务的快速发展。民生物流服务面对C端,呈现的是碎片化、随机化等特征。

前几年电子商务与新零售物流的重点聚焦在衣与食,因为家居物流服务链条长,作业难度大、物流成本高、难以标准化,需求规模更大的家居物流服务却一直没有引起广泛重视。

2017年中国家居物流和大件物流市场已经开始启动,家居电商也在快速发展,家居物流向着标准化、定制化、一体化、智慧化、供应链协同化方向进化。我判断,2019年中国家居物流将成为中国物流市场上一个突出亮点,成为物流业界广泛关注的热点。

1、是家居物流技术装备市场需求成为热点。家居物流技术升级推动家居物流中心建设与改造,增加对托盘、单元载具、叉车、货架、分拣系统等物流技术与装备的市场需求;

2、是以家居物流为主题的大件快递、快运市场需求增长,推动大件物流的标准化进步;

3、是家居物流领域将成为资本关注对象,定位家居物流的创新企业与创新模式会不断涌现。

七、市场亮点:物流技术装备行业市场需求旺盛

近年来,随着中国电子商务与新零售的快速发展,智能制造的全面推进,人口红利的消失和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在物流领域物流作业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发展迅速,通过实现机器代人而减少人工成本已经成为行业共识,推动了物流技术装备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

预计这一趋势在2019年会继续延续,2019年中国物流装备行业市场需求继续保持20%以上增长,智能物流装备保持在25%以上的增长。

在制造业和物流行业总需求整体疲软,经济增长速度不断下滑,每年GDP增长速度在7%以下的情况下,中国物流技术装备产业市场需求每年保持20%左右的增长速度,个别产品的增长速度甚至超过30%,与经济发展环境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成为物流行业的市场亮点。

预计未来几年中国物流技术装备行业将继续处在高速增长的发展阶段。其中家居领域的市场需求将成为快速增长的新热点,电商、快递、新零售、服装、新能源、新制造等领域的市场需求继续保持快速增长。

八、加速发展:商贸物流标准化与单元化物流

经过商务部几年来大力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大力推进托盘标准化和托盘的循环共用,带动了物流箱周转箱、货运车辆车厢、货运集装箱、货架货位、装卸设备、包装箱等产品的尺寸规格标准化,推动了产品包装模数标准化,激活了单元化物流发展的市场机制,为全面实施单元化物流打下了良好基础。

2018年,商务部在围绕“物”的标准化基础上,又以“物”的单元标准为载体,推动标准化工作由标准货物单元向计量单元、信息单元、订货单元方向发展,通过给标准单元赋码,推进GS1编码标准全面实施,推动了物流、信息流、商流三流合一,促进了以单元化为基础的供应链体系建设。

单元化物流是物流业提质增效的基础,在商务部大力推进下,目前托盘标准化工作取得重大成绩,单元化物流深入人心,带动了围绕托盘标准化和单元化物流的一系列创新。

九、全面推进:城乡高效配送试点示范重点工

2017年底五部门联合印发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高效集约、协同共享、融合开放、绿色环保的城乡高效配送体系。确定全国城乡高效配送示范城市50个左右、骨干企业100家左右,并提出了具体任务要求和开展重点示范工程的试点示范工作。

相关部门又发布了城乡配送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提出城市和企业推进城乡高效配送发展的重点工程与评估指标体系,引导各地商务部门与相关企业开展试点、促进城乡配送专项行动计划取得实效。

多部委政策的落地实施,为企业发展城乡配送指明了方向,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物流网络节点、降低物流配送成本、提高物流配送效率提供了有力支撑。

预计2019年全国城乡高效配送各项试点示范工程将进入全面推进阶段,全国参与重点工程试点示范工作的城市将采取各种措施,总结试点经验,发现骨干企业,编写先进企业案例,加强对试点城市与试点企业的评估与评价,推动建立高效绿色的中国城乡物流配送体系。

十、走向全球:中国重点物流企业开始海外拓展

以全球化的视野,将供应链系统延伸至整个世界范围。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中国重点物流企业开始了走向全球,在海外拓展,建立仓储物流基地,打造面向全球的现代物流网络体系。预计2019年中国物流企业海外拓展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目前走向国际的物流企业已经超越简单的仓运配服务,随着服务链条变长,需要物流与供应链全流程的优化整合设计能力,需要考虑与本土化企业的生态联动,需要建立当地的落地配网络,需要形成双向对流的物流通道。这是一条艰险的道路,任重而道远,预计随着中国产品走出去和国外产品买进来,2019年中国物流企业走向国际的步伐必将进一步加快。


广州海关筑牢口岸卫生检疫防线

——在“检得快”“检得准”上狠下功夫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网        更新时间:2019-2-26

白云国际机场是全国三大门户枢纽机场之一,每年来自非洲等国家和地区的入境旅客量居全国口岸首位。据统计,2018年该口岸检疫查验1842万人次,比上一年增长8.3%;发现有症状旅客5226人次,增长39.4%;检出传染病1008例,增长13.5%;成功处置来自非洲的4例鼠疫可疑病例、10例埃博拉出血热可疑病例、33例疟疾病例、3例基孔肯雅热病例和3例登革热病例。

数字背后是广州海关人用忠诚和汗水筑牢的健康安全堡垒。

在严峻的非洲疫情面前,广州海关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筑牢口岸检疫防线,打造了航空口岸非洲疫情防控“桥头堡”。

哪里有疫情,哪里就有海关人的身影。面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广州海关优化“三环一体”传染病防控模式和“三区两通道”重大传染病疫情综合防控模式,积极组织专家开展风险研判和评估,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来自疫区的重点航班、重点旅客实施精准检疫。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2018年5月,白云国际机场T2航站楼投入使用。在总结T1航站楼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广州海关在T2航站楼查验区新配置了集红外体温检测、信息读取与自动拦截等功能为一体的人工自助两用体温监测闸机通道,实现“一对一”自助体温监测。配备3套负压隔离排查室,拓展了作业场所面积,避免了T1航站楼疾病监测室面积过小问题,满足了常态及应急状态下疫情防控需要。开发旅检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智能集成,实现各岗位电子信息互换,减少人工处理环节,缓解现场工作压力,提高了工作效率,出入境旅客电子信息化全流程管理。

打铁还需自身硬。广州海关深挖自身潜能,练就自身本领,努力在“检得快”方面下功夫。目前,设施完备和资质合格的卫生检疫区域重点实验室可开展微生物PCR检测等业务,实现样品24小时出结果;推行的传染病疑似病例样品“快速检测+平行送样”工作模式,在口岸检测基础上,借助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卫生检疫实验室(P3)技术支撑,在“检得准”方面做出了成绩。

此外,广州海关还强化联防联控,编织了一张疫情防控网。系统内,横向加强与其他直属海关、广州海关卫生处等相关处室的合作,纵向加强海关总署-广州海关-隶属关-口岸一线的沟通协调;系统外,与指定医疗机构建立病例转院、后续跟踪等防控合作机制,与卫健委、口岸联检部门、航空公司等建立防控合作机制,针对重大疫情建立“多重甄别+联合把关”机制,丰富了“三区两通道”模式。

广州海关表示,将在海关总署坚强领导下,锲而不舍,一以贯之,筑牢口岸卫生检疫防线,为新时代新海关卫生检疫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和智慧。

深圳海关发布2018年度深圳关区

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不合格十大案例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网        更新时间:2019-02-26

2月20日,深圳海关发布2018年度深圳关区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不合格十大案例——

1 多批进口废纸被检出环保检疫等项目不合格

2018年5月10日,某造纸公司从法国进口2批废纸,共24个40尺集装箱、重量579.320吨。蛇口海关从装载废纸的集装箱内检出我国禁止入境的I类检疫性有害生物——红火蚁。6月6日,该造纸公司从美国进口1批废纸,共22个40尺集装箱、重量546.364吨。蛇口海关检验发现,废纸中夹杂有塑料瓶、碎玻璃、塑料袋、铁条等废旧物,经拆包分拣检验,发现平均夹杂率为1.18%,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GB16487.4-2017)规定的0.5%的限值要求。蛇口海关对上述3批进口废纸实施退运处理。

2 退运多批禁止进境废旧物

2018年7月,西沥海关对外地调离深圳市光明区一批300个、货值9000元新台币“电脑处理器(旧)”进行检验。现场检验发现,该批货物散乱堆放在纸箱内,外观残旧、标识不清、腐蚀现象明显,疑似固体废物。后经送样至实验室进行检验鉴定,该批电脑处理器实为境外废弃的电子产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6月至9月,该关对辖区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服装进行检验,发现该企业多次进口的服装均为散乱衣裤裙套,每一件的款式颜色规格都不同,且没有外包装、商品标牌,唛头残缺不全,部分服装褶皱起球,衣领和袖口有明显穿着过的痕迹。经判定属于境外消费者使用过的旧衣物,共9批次882件、货值1733美元。西沥海关责令将上述禁止进境废旧物退运出境,对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了立案和行政处罚。

3 多批进口医疗器械被查出未取得注册证书等问题

2018年3月至12月,龙岗海关、观澜海关、同乐海关在对进口医疗器械进行检验中分别发现:从黎巴嫩进口的一批2000根、货值4000美元一次性使用无菌血管内导管附件(导丝),从埃及进口的一批10000个、货值2300美元股动脉/桡动脉导管鞘,从德国进口的一批10台、货值149760元人民币踏车,从美国进口的一批450个、货值900美元输液导管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与实际型号不符,部分医疗器械无中文标签和说明书。上述4批医疗器械被责令退运处理。

4 多批进口婴童服装不合格

2018年4至6月,前海海关对某贸易有限公司从孟加拉国、印度等国进口4批1072件、货值2576.3欧元OVS品牌婴儿连身衣、婴儿套装进行检验,发现这些产品的附件(五爪扣)存在抗拉强力不合格等质量安全问题。5月11日,文锦渡海关对菲律宾、印度、缅甸、老挝等国进口,品牌为NECK&NECK的进口衬衣、睡衣、口水巾、帽子、婴儿连体裙、衬衣进行检验,发现16批298件、货值3418.8欧元婴童服装存在涉及耐久性标签缝制位置、水萃取液pH值、游离水解甲醛含量、安全类别标注、执行标准错误等项目不合格。已按规定对上述20批婴童服装实施退运处理。6月15日,深圳海关对上述产品的品牌商、制造商、进出口商等相关企业开展质量安全约谈,要求生产商认真整改,建立健全质量管控体系及质量追溯体系,加强质量检测及管理,保证进入中国市场的产品符合我国标准要求。

5 从进口仿真饰品中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超标

2018年4月,文锦渡海关对从菲律宾进口的一批重360千克、货值19972港元Just cavalli品牌仿真饰品进行检验,发现该批产品中共有9款耳钉的金属部分的镍释放量大于0.2μg/(cm2.week),不符合GB28480-2012第4.1.1条要求的“用于耳朵或人体的任何其他部位穿孔,在穿孔伤口愈合过程中使用的制品,其镍释放量应小于0.2μg/(cm2.week)”,判定为不合格并实施退运处理。

6 多批车用润滑油被检出不合格

2018年1月9日,大鹏海关对从法国进口的一批重14242千克、货值35080.44欧元UNILOPAL品牌车用润滑油进行检验,发现规格为GI-V8-10W40的润滑油运动黏度(100℃)为16.64m㎡/s,不符合GB11121-2006(汽油机油)相关标准要求,涉及不合格产品重量952千克,金额2317.44欧元。2018年8月16日,大鹏海关对有新加坡进口一批13828.8千克、货值479184港元Castrol牌品牌车用润滑油进行检验,发现该批润滑油倾点项目为-15℃,不符合GB11121-2006(汽油机油)相关标准要求。大鹏海关依法对上述2批不合格润滑油分别作销毁及退运处理。

7 平行进口汽车车辆识别代号被篡改

2018年8月7日,大铲湾海关对3辆、货值139500欧元英国产戴纳肯发限5越野乘用车平行进口汽车进行检验,发现其中1辆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打刻经过更改,缸体上打刻有两行并排VIN码,其中一行号码上均打上了(X),另一行清晰可见。大铲湾海关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4.1.3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得更改,变动”的要求,作出该车不符合GB7258-2017规定的判断,并责令企业对该车作退运处理。

8 进口液化天然气被检出多批次短重

2018年,大鹏海关对某石油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进行检验,发现其进口的48批次天然气中有20批次存在短重问题,累计短重3.88万吨,平均短重率为2.77%,其中有4批次问题尤其严重,短重率超过5%。大鹏海关根据重量鉴定结果,依法出具重量证书。12月21日该公司凭海关出具的重量证书与外方结算,挽回损失共2082万美元。

9 电商销售进口虎牌电饭煲不合格

2018年8月,惠州港海关在进出口商品风险监测工作中,从某知名网络平台采购了2台日本产虎牌电饭煲(型号为JKW-A10C)。经检测发现样品的接地措施,即器具仅用印刷电路板上的一条印刷线路来提供接地连续性,不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GB 4706.1-2005)第27.6条款规定的“接地措施”要求。惠州港海关按规定向被监测企业下发了《进出口商品风险监测结果通知单》,要求其停止销售上述商品。10月25日,惠州港海关对相关责任方进行了质量约谈。据企业反馈,该型号产品自2012年4月1日开始生产销售,进口中国大陆数量约为40000台,已售数量39397台,惠州港海关已敦促该生产商中国地区总代理对存在质量问题产品实施召回。

10 进口玩具塑料薄膜厚度不合格

2018年1月,皇岗海关对日本进口一批336个、货值3978240日元的HOBBY STOCKXALTER品牌动漫人物玩偶进行检验发现,该批产品的包装塑料薄膜平均厚度为0.027mm,不符合GB6675.2-2014第4.10条“用于玩具中的无衬里的软塑料薄膜或软塑料袋,如果其外形最小尺寸大于100mm,应符合:进行5.10(塑料薄膜厚度检测)测试时,平均厚度大于或等于0.038mm,且每一次测得的厚度不应小于0.032mm。”的要求。皇岗海关依法判定该批玩具质量安全不合格,并要求进口商联系生产商进行技术整改,经整改合格后予以放行。

据了解,2018年,深圳海关共对23.18万批、货值352.88亿美元的进出口工业品实施检验监管,检出不合格工业品638批、货值12.45亿美元,依法对174批、货值1697万美元的工业品实施了退运、销毁。